根据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气象灾害防御和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预计1月12日起,我省地面转南风影响,整体湿度升高,大气扩散条件转差,期间受风场辐合影响,沧州市将出现中度污染过程;16日至17日,受东北风影响,污染自北向南逐步缓解。按照省生态办工作部署,为减轻重污染天气过程,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于1月12日12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能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上班时间等必要的保护措施。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机动车;最好能够降低对含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异味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倡导企业和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一)工业公司管控措施。按照沧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中橙色预警管控要求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二)移动源管控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中心城区建成区、县(市)城区内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其他区域钢铁、焦化、、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等行业物料和产品公路运输采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车辆或国六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中心城区核心区重点施工工地、企业、物流园区、铁路货场等单位全部使用国四排放标准及新能源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他区域施工工地、工业公司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不再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三)面源管控措施。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依法停止露天作业(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按照绩效评级措施执行);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依法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依法禁止上路;禁止线性工程铺装路面作业;在常规作业基础上,适当增加城区主次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机扫、湿扫和保洁作业频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督导检查,严格执法监管,确保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到位。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协助做好生产工序不可中断的重点企业在应急减排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工业公司不发生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期间,要严格按照应急减排清单,分类施策、分级管控,绩效分级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应急减排措施;纳入生态环境部民生豁免的企业和项目,应充分保障正常生产,在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有效运行、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不限产不停产、少检查、少打扰,鼓励企业自主减排,坚决防止“一刀切”。